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警大安分局前趙姓偵查小隊長為求辦案績效,竟夥同董姓線民以賣槍為餌,栽槍給吳姓男子,還逼吳男改口供讓中山分局劉姓員警登載筆錄移送新北檢,台北地院依槍砲罪判趙男徒刑6年、併科罰金8萬元;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合併應執行徒刑7年。高等法院今(29)日駁回趙男上訴,維持徒刑7年原判。可上訴。
趙男在110年間是大安分局偵查隊小隊長,為製造警方查緝槍枝績效,與董姓線民謀議,由董姓線民製造其協助查緝槍枝上游獲得減刑條件,於是由董姓線民假意與吳姓男子談妥以85000元價格出售改造手槍1支、子彈6發,雙方約定於110年3月16日晚間10時,在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進行交易。
董男收取1萬元後,由趙男在附近交付改造槍彈給董男,再轉交給吳男。趙男另聯絡中山分局楊姓小隊長等員警在附近埋伏,並上前逮捕買槍的吳男,當場扣得改造槍彈。
中山分局劉姓偵查佐(未經檢方起訴,北院依法告發)於110年3月16日晚間到翌日上午製作吳男的警詢筆錄,趙姓小隊長得悉吳男指證購買槍砲來源為董姓線民,為避免曝光,竟與劉姓偵查佐共同要求吳男翻異口供,並將原由劉男繕打製作的筆錄中吳男所供稱槍枝來源從董姓線人修改為「暱稱『鳳梨』之人」,製作登載不實之調查筆錄,之後由劉姓偵查佐將該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調查筆錄移送至新北地檢署而行使之。
台北地院依槍砲罪判處趙姓前小隊長徒刑6年、併科罰金8萬元;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合併應執行徒刑7年。趙男不服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趙男雖否認犯行,但是根據其他人的證述,及董姓線民與被告間在交付槍彈前後之錄音譯文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確有非法轉讓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應堪認定。
原審依全案卷證,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敘明被告身為偵查隊小隊長,為獲取查緝槍砲績效,竟與他案查緝槍砲案件之被告董姓線民共同違法挑唆吳男購買槍彈,並濫用其職權,指示吳男翻異口供、擅自更改筆錄內容,嚴重侵害人權,破壞民眾對於司法機關之信任,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再考量被告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 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難認有何不當。原審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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